2007年6月4日,星期一(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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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三姐》的“结案陈词”
莫小松

  上个世纪五六十年代,诞生于广西的彩调剧和电影《刘三姐》风靡全国,名扬四海,至今几十年魅力不减,而且成了广西一个非常著名的文化品牌。但是,作为文艺作品中的形象,彩调剧和电影中的《刘三姐》到底是谁孕育出来的“女儿”,四十余年来纷争不断,一直没有确认她的身世。直到今年3月30日,法院宣布了她的归属。
  整个案件堪称一起知识产权的经典判例,值得回味。

  《刘三姐》“出生”之背景
  在广西宜州民间到处传诵着刘三姐的故事,河面船头上也飘荡着山歌。在这种环境下,丰富的民间素材激发了邓昌伶高昂的创作热情,从1948年到1953年,他经过精心构思,创作了刘三姐传歌、对歌、抢亲及成仙等情节,塑造了美丽善良、聪明机智、不畏权势的壮族少女刘三姐形象。
  1957年,邓昌伶将修改后的戏剧剧本《刘三姐》送到广西文化局,该局将剧本转给了当时的广西戏曲改进委员会,戏改会向柳州彩调团推荐了这一剧本。
  柳州市彩调团接到广西戏改会转来的邓昌伶《刘三姐》剧本之后,于1957年10月写信向邓昌伶表示,计划邀请当地文化干部及新文艺工作者共同研究将这本剧本适当修改补充一下,邓昌伶复函同意改编,并将《刘三姐》剧本创作资料全部寄给彩调团。然而1958年10月,彩调团又致函邓昌伶,告之剧改工作未能如期进行,表示找到剧本原本后邮回给他。
  而令人不解的是,1959年,柳州市彩调团演出了彩调剧《刘三姐》,而邓昌伶发现该剧的主要剧情与自己的剧本相似,署名却是“柳州市刘三姐创作组集体创作”(下称创作组),这令邓昌伶震惊不已,为此,邓家两辈人走上了漫长的“维权”之路。

  艰难的维权路
  从1959年至1963年期间,邓昌伶先后给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国家文化部写信,反映《刘三姐》抄袭和改写问题。自治区文化局进行了调查核实和对比,认为前后两个剧本有参考启发的作用,但后者并不是抄袭前者的,在唱腔、剧情处理、人物刻画等方面都有很大不同,回信答复对此纠纷不予处理。
  1973年,邓昌伶遗憾去世。
  1991年,我国著作权法颁布,燃起了邓氏后人为父亲维权的希望。直到1996年,另一件事使得邓家与当年《刘三姐》创作组成员之间的矛盾再次激化。
  当时,为了扩大“刘三姐”文化的影响和供学术研究,当年《刘三姐》创作小组的成员邓凡平、包玉堂等人策划出版一套《刘三姐系列丛书》。当邓昌伶的子女们翻开其中《刘三姐剧本集》时,发现其中收录的邓昌伶的剧本被擅自加上了标题,内容也被删减,他们认为这侵犯了父亲作品的完整权、发表权和使用权。于是,2000年5月,邓昌伶的子女邓弈、邓仪、邓绮秀、邓翊向南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将当年《刘三姐》创作小组的成员邓凡平、牛秀、包玉堂、龚邦榕等人和柳州彩调团告上法庭,要求法院确认被告创作、表演的彩调剧《刘三姐》为原告父亲剧本的改编作品,原告依法享有原著署名权;确认被告编辑、发表、歪曲、篡改《刘三姐》作品的行为属侵权行为;判令被告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
  此案经过南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三级审理,历时六年终于在日前得出了终审判决结果。法院认为,邓昌伶剧本《刘三姐》具有独创性,依法应受著作权保护。而彩调剧《刘三姐》第三、五、八、九方案主要利用了邓剧本中独创的剧情结构,符合改编创作的特点,因而认定彩调剧《刘三姐》第三、五、八、九方案系邓昌伶戏剧作品《刘三姐》的改编作品,并判令以后再版彩调剧《刘三姐》第三、五、八、九方案时,需在剧本前注明“根据邓昌伶同名剧本改编”。
  至此,通过法院的梳理,可以明确的“血缘关系”是:电影中的《刘三姐》,其实是彩调剧中的那位《刘三姐》的“女儿”;而彩调剧《刘三姐》就是邓昌伶“孕育”而成的。
  艰难曲折的维权过程告一段落,邓昌伶生前未了的心愿终于实现。(莫小松)